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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律师

  • 所属律所: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2011245332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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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上实大厦38楼(徐家汇地铁站4号口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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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异议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和怎样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股东纠纷律师
[导读]:   张茜律师,上海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

  张茜律师,上海股东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其实进行股权转让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有时候股东因为转让的时候没有注意相关事项,可能就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大家可能需要上法院进行诉讼处理了,那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等相关法律知识。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异议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和怎样进行认定

异议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和怎样进行认定

股权回购请求权又称退股权,是指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在与控制股东关系破裂并遭控股股东严重排挤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正常转让股份后,可拥有并行使强行向公司或控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退股权的存在体现了对人的私有财产权的正当处分和保护。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针对中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在股东会决议中,对可能侵害中小股东自身权益的决议及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要求记录在股东会决议中或记录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中。

2.咨询专业人员,针对是否需要提出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进行综合评估。

3.有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明确作出决定,要求公司依法按照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特别提示:应注意股权回购请求权形成的前置条件。

中小股东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回购价格的确定: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该价格应当以协议价为主。如由法院确定价格时应当做到合理合法,并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回购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

回购后的处理:

有限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的则应当予以注销登记,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以上知识就是对“异议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和怎样进行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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